product center环保落实情况公示

江苏福瑞达新材料有限公司2025年度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情况公示

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(国发〔2016〕31号)中提出:“应加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,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。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,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,实行动态更新,并向社会公布。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,结果向社会公开。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,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,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。”

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的出台,明确了企业对于土壤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,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,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,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,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。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作为土壤污染环境风险防控的首要环节,对及时发现潜在污染因素,保障土壤及地下水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。

  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)指出,“重点单位”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,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,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、地下水,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。”
为加强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,防控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,规范和指导在产企业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、《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、2025年度南通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》等文件要求。2025年6月,江苏福瑞达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开展企业2025年度土壤及地下水的自行监测工作,我司根据《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(试行)》(HJ1209-2021)等要求,编制了本年度的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报告。
    
本次监测方案由江苏福瑞达新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提供,将整个厂区分为六个单元,分别是重点监测单元A(生产车间一)、重点监测单元B(生产车间二)、重点监测单元C(污水处理站)、重点监测单元D(罐区一)、重点监测单元E(罐区及甲类仓库)、重点监测单元F(丙类仓库),其中单元A~E是一类单元,单元F为二类单元。本次方案设置土壤采样点10个(包含1个对照点),地下水监测井6个(包含1个对照点),根据《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(试行)》(HJ 1209—2021),表层土壤监测频次为1年/次,深层土壤监测频次为3年/次。地下水一类单元为半年/次,二类单元为1年/次。

本次共布设9个土壤采样点位。本次土壤监测结果可知,根据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第二类筛选值,对照点各监测值均满足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第二类筛选值,符合对照点选取要求。重点检测单元监测点结果显示:氟化物、砷、镉、铜、铅、汞、镍、1,1-二氯乙烯、反-1,2-二氯乙烯、氯乙烯、石油烃(C10-C40)均有检出,其它因子未检出,个别点位监测值略大于对照点检测值,说明厂区生产活动对土壤有轻微影响,但其检出值均远低于第二类用地筛选值,检测出的污染物指标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忽略,厂区所在地土壤环境状况良好。

  本次地下水监测点位共7个(含一个对照点)。上半年地下水检测检出因子27项,除硫酸盐、氯化物、浊度、总硬度、溶解性总固体外,其余因子均满足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中IV类水标准及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、风险评估、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、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(试行)》(沪环土[2020]62号)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。硫酸盐、氯化物、浊度、总硬度、溶解性总固体超出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中IV类水质标准。下半年地下水检测检出因子27项,除氯化物、浊度、总硬度、溶解性总固体外,其余因子均满足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中IV类水标准及《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、风险评估、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、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(试行)》(沪环土[2020]62号)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。硫酸盐、氯化物、浊度、总硬度、溶解性总固体超出《地下水质量标准》(GB/T 14848-2017)中IV类水质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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