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(国发〔2016〕31号)中提出:“应加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,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。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,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,实行动态更新,并向社会公布。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,结果向社会公开。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,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,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。” 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的出台,明确了企业对于土壤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,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,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,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,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。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作为土壤污染环境风险防控的首要环节,对及时发现潜在污染因素,保障土壤及地下水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。 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(试行)》(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)指出,“重点单位”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,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,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、地下水,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。” 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通政办发〔2023〕29号)提出“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责任。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,定期组织业务培训。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切实履行法定义务,按年度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每年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,每2-3年开展一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,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应在纳入名录后一年内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。”
本次调查布点范围区域共设置8个土壤监测点(包含一个土壤背景点),在疑似污染地区(生产车间、危废仓库、污水处理站等)加密布点。此外,为了了解地下水流方向及地下水可能存在的污染情况,在场地内共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点(含一个地下水背景点)。在调查地块西侧靠近厂界处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、1个地下水对照点。
本次土壤监测结果可知,根据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第二类筛选值,各监测值均满足《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(试行)》(GB36600-2018)第二类筛选值,厂区所在地土壤环境状况良好。







